A: 关键在于区分驳回理由的类型:绝对理由驳回(缺乏显著性、违反公序良俗)需从商标本身论证可注册性;相对理由驳回(与在先商标冲突)可通过提交共存协议、证明在先商标未使用或主张商品不类似等方式应对。以欧洲某国为例,约37%的指定申请曾遭遇驳回,但其中超过半数通过有效复审获得核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