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在 L1A 阶段,美国移民局(USCIS)对不管理下属但掌控核心业务的“职能型高管(Functional Manager)”相对宽容;但在转 EB-1C 绿卡时,审查标准将彻底缩紧,移民官极易以“美国子公司规模过小、高管缺乏中层助手、必然亲自干杂活”为由一票否决。 职能型高管要通过 EB-1C 审查,其核心材料必须从“数人头”转变为“证含金量”,即通过向移民局提供对第三方核心供应商的实质合同控制权、量化高阶决策时间比例(超过 50% 用于管理核心职能)、以及母公司核心资产所有权,来合法、合规地剥离日常一线操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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